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 雷美玲 即原告被上訴人 曾繁穎 即湘豐整形外科診所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