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黃金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