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84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慧明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嘉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係以兩造目前就本案相關爭議正在磋商往和解方向進行,依法 陳明 停止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189條所規定之情形相合等情為理由。
二、按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雖具狀陳明願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惟相對人業已具狀表明不同意本案停止訴訟,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高婕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