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被告人到庭,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執行報告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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