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第四期債票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