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 黃珮軒 即即 黃小玲林小玲 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名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3、債務人自民國107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2月起至109年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債務人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自109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債務人前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7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2、受扶養人 黃阿妹 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3、受扶養人黃阿妹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應受扶養人黃○璇之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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