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債權人 曾煜棋 法定代理人 章梅英 債務人 曾清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清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清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以書面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釋明利息之利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