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獅 訴訟代理人 吳國賓 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幸
胡吳美代王 吳春英 蔡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元(上訴部分面積4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8,000元=1,31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