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2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0月11日對相對人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是否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有損害,然因「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回執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蔣得忠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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