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曾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暐翔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9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45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1%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詎相對人曾暐翔自109年7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68,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暐翔│自民國109年7│至民國109年8│年利率3.9%│││168,16││月19日起│月18日止││││8元│├──────┼──────┼───────┤││││自民國109年8│至民國110年5│年利率4.68%│││││月19日起│月18日止│││││├──────┼──────┼───────┤││││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年利率3.9%│││││月19日起│││└──┴───┴─────┴──────┴──────┴───────┘※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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