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434號原告乙○○被告亞麒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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