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惠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叁仟捌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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