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台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赫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