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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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建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思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思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呂思禹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聲請人將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即台北西松郵局存證號碼000782)確實轉交相對人之之證明文件(如郵件領取簽收簿等)(由於聲請人所寄發之催繳函,依郵政回執所示,由聲請人代收,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有收受,故有補正之必要)。
四、如無法提出前項文件,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呂思禹(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紀錄、相對人出入社區之影像照片或其他足認其有實際居住之文件等)。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