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黃俊華 法定代理人 黃清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7,1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