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聲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7日下午3時2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林宥華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仟
  元,並自逾期違約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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