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 黃佳儀 法定代理人 黃乾龍
吳白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5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6,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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