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王隆昇 被告 簡惠茜
黃凱欽 (原名 蔡仁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易字第240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之訴駁回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另本院已於108年度易字第240號判決中詳予敘明本件不符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而純屬兩造間之民事糾紛,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惟原告仍得於民事法庭另行提訴請求,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