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9號原告 翁鼎富 被告 呂紹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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