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125號債權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債務人 許進財 債務人 許景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進財、許景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進財、許景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釋明債務人許景富應負給付義務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依聲請狀所附住院同意書內容所示,債務人許景富記載為家屬或保護人,並非保證人)。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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