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吳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明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消費帳款資料記載上次收息日為98年3月18日,則請具狀釋明並提供請求自96年8月2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等相關資料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