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債權人 愛蓮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珍子CALLOJENNIFERALVER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載民國105年2月5日顯未到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