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83號抗告人 賴玉芝 相對人 謝陽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裁全字第3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欠相對人分文債務,相對人所提出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買賣標的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抗告人已履行契約完畢,兩造已無債務糾葛,且系爭土地已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依常理不必再查封抗告人之財產,抗告人亦無隱匿財產之情事,相對人就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未舉任何積極證據釋明,原裁定竟予准許,顯有違誤,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意旨及於本院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向抗告人購買系爭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總價金新台幣(下同)335萬元,系爭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明載「本物件現在地上建物係屬未登記建物,若該未登記建物有房屋稅籍,則過戶時須辦理房屋稅籍更名,定金須暫存履約保證專戶,若稅籍因故無法更名,則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惟相對人於交付全部價金、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向稅捐機關申請系爭房屋稅籍資料,發現系爭房屋自始非抗告人所有,稅籍登記在第三人 劉仁豪劉仁龍 名下,致無法辦理稅籍變更,經向抗告人催告限期依約協助辦理稅籍變更程序,抗告人置之不理。嗣相對人請房屋仲介人員 陳明 遠通知抗告人出面辦理解除契約、返還款項事宜,抗告人置若罔聞,並稱「沒錢」、「要告就來告」等語,顯有脫產之虞。又系爭土地現雖登記在相對人名下,惟本件經相對人以存證信函向抗告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相對人僅為名義上登記人,本件仍有保全之必要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但如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次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又所謂「釋明」,亦以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第660號民事裁判可資參考。
四、查相對人就其主張前揭「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含其他約定事項)、存證信函、房屋仲介人員 陳明遠 之聲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足使認相對人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已有釋明。又抗告人經相對人催告後,仍向房屋仲介人員陳明遠表明「沒錢,已做好訴訟準備,要告就來告」等語,此有前揭聲明書在卷足參,足認抗告人已自陳並無資力且拒絕給付,故應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然尚有不足,依前揭法律規定,原裁定准相對人於供擔保1,117,000元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於335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核屬有據。至抗告人另以:系爭土地已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系爭契約已履行完畢云云,乃屬本案請求之爭執,尚非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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