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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