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9號聲請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
61巷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 鍾振華 於91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自9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5%之計算,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償還利息至95年11月29日,尚欠本金981,3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乙○○、甲○○、丙○○、丁○○於95年4月13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並登記完竣,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9年6月6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光復鄉│大安││1623之29│建│││107│各持份4分│乙○○、││││││││││││之1│甲○○、│││││││││││││丙○○、│││││││││││││丁○○│└──┴───┴────┴───┴───┴────┴─┴──┴──┴────┴─────┴────┘┌─────────────────────────────────────────────────────┐│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03│花蓮縣光復│大安段16│住商用、│一層46.94│125.37││││各持份│乙○○│○○○鄉○○路58│23之29地│鋼筋混凝│二層59.84│││││4分之1│、 鍾淑 ││││6號│號│土造二層│屋頂突出物││││││芳、鍾││││││樓│3.56騎樓││││││ 淑娟 、│││││││15.03││││││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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