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U○○○
c○○K○○Z○○申○○(即 劉沈 )上2人共同兼訴訟代理Y○○人
I○○W○○黃○○E○○D○○
之1O○○F○○庚○○即 劉富 繼承f○○即 劉富繼 承e○○即劉富繼承C○○即劉富繼承辛○○○即劉富繼
5號4g○
2巳○○X○○即 劉國華 )M○○d○○即 劉朝豪 )玄○上2人共同兼訴訟代理V○○人被告S○○
L○○即 劉海東 )T○○j○○癸○○○m○○○甲○○○l○○○辰○○○ 劉美玉
1號N○○J○○H○○P○○B○○
號壬○○午○○○b○○宇○○天○○a○○宙○○R○○地○○k○○寅○○卯○○丑○○
號2樓未○○
樓A○○Q○○h○己○○乙○○
號戊○○丙○○G○○戌○○兼訴訟代理亥○○人
i○○丁○○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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