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柯永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