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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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被告與告訴人 張麗娟 有初步達成和解意願,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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