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69號聲請人久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章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美商諾信高│彰化商業│105年6月7日│255,000元│LN0000000││││科技有限公│銀行南新│││││││司台灣分公│莊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