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612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6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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