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12月8日自由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6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有連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8月15日│8,400元│RC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 銘傳 ││││││││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