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丁怡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