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威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柯晨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