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 林榮信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 唐蕙媛
林偼安 林聖峰 林俊宏 林俊良 林永舜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被告 林芝含
林韋佑 林芸含
林聖凱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文 複代理人鍾毓理律師被告 林俊男
林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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