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 王思范 即誠盛工程行被上訴人超仁鑽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帥 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賴彥魁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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