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原告 劉新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德韓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複代理人 沈芷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