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

原告 張慶連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 律師

被告 張莊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告 張守斌

張慈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勇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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