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權人 張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知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26萬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何知謙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何知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