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權人 張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知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26萬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何知謙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何知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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