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增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其將「臺閩之星」輪遷移之日止,按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56.6元(假日為3.569.1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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