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富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提出陳報狀底未蓋章,請提出陳報狀底簽章正本。
二、請釋明是否對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若是,請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