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9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9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   告  黃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09元,及自民國93年1月10日起至民
國93年2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
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11元,及其中新臺幣18,600元自民國
9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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