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補字第3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士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1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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