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良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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