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384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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