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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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1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0年12月10日199,080元NS000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0年7月30日500,000元NS000000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0年9月6日2,283,460元NS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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