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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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原告 郭俊良 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徐國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項「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法院組織法第7之3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