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93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戴文賓 代理人 徐慧琪 債務人 莊金嶺
林秋燕莊高明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