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高劍銘 被告 高黃屬
高訂秩 高添原 高麗華 高素卿 高美園 高美麗 陳金壽 陳啟宗 陳啟文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2,773元(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171.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5/6=3,122,7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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