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一號)及移),本院刑事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甲○○○之子,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在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住處,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遠東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簽名一枚而偽造該私文書後,連同甲○○○之國民身分證及扣繳憑單影本各一份,郵寄遠東商銀而提出行使,使遠東商銀據以核發甲○○○(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乙○○(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名義之信用卡各一張,足以生損害於甲○○○及遠東商銀;復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在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住處,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偽造「甲○○○」簽名一枚而偽造該私文書後,連同甲○○○之國民身分證及扣繳憑單影本各一份,郵寄中國信託而提出行使,使中國信託據以核發甲○○○(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乙○○(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名義之信用卡各一張,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中國信託;旋明知其並無支付消費款項之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上開其本人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至各該商家消費,使該等商家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均交付乙○○所購買之財物;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又於其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住處,取用甲○○○所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商銀)活儲帳戶之印章,盜蓋於中國商銀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並於同月十四日在同一地點竊取甲○○○上開活儲帳戶之存摺後(竊盜部分,業據甲○○○撤回告訴),與 高正村 (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高正村以電話向甲○○○佯稱為償還欠款,必須取得甲○○○上開活儲帳戶之提款密碼,甲○○○不疑有他而為告知後,乙○○隨即填載於上開取款憑條而偽造該私文書後,於同日下午三時二十二分,連同前開存摺持向中國商銀新店分行提領甲○○○之活儲存款五十五萬元而提出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中國商銀。
二、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及共犯高正村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遠東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商銀存摺、中國商銀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簽帳日期│金額│特約商店│收單銀行或特約商店地址├──┼────┼───┼───────────┼────────────│一│91/03/03│500│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臺北市○○○路○段91之一├──┼────┼───┼───────────┼────────────│二│91/03/03│597│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三│91/03/03│1450│鬥荷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9├──┼────┼───┼───────────┼────────────│四│91/03/04│3200│白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五│91/03/04│55200│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1├──┼────┼───┼───────────┼────────────│六│91/03/05│3900│新品安全設備│臺北市○○○路○○○號4樓├──┼────┼───┼───────────┼────────────│七│91/03/10│2000│白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八│91/03/11│17500│十全通信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1樓├──┼────┼───┼───────────┼────────────│九│91/03/11│33000│永志旅行社│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9├──┼────┼───┼───────────┼────────────│十│91/03/12│3290│天翔銀樓│臺北市○○路○段○○○號1樓├──┼────┼───┼───────────┼────────────│十一│91/03/14│4500│白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十二│91/03/19│22000│永志旅行社│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9├──┼────┼───┼───────────┼────────────│十三│91/03/19│2000│白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