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
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
、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麗美
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麗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